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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物流程



 


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應查驗持當人之
 
  身分證件,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
 
  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前項所捺指紋,
 
  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,如
 
  殘缺左手大拇指時,應捺印左手或右
 
  手其他手指指紋,並註明所捺之手指
 
  指名。但無手指者,不在此限。
 
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:
  一、 違禁物。
 
  二、 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。
 
  三、 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務。
 
  四、 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品。
 
  五、 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 
  六、 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。
 
  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,應通報當
 
  地警察機關。
 
   
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。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
 
  ,不在此限。
 
   
當票持有人在滿期日前,得於當舖業營業時間隨時持當票取贖質當物;取贖時,應將當票繳回當舖業
 
  ,並於當票副聯簽註已取贖質當物。
 
  持當票人於當票遺失、破損,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。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當票取贖者
 
  ,當舖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 
   
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去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;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,超過五日者以半
 
  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。
   
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
 
  五。
 
當舖業之滿當期限,不得少於三個月,少於三個月者,概以三個月計之;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
 
  清利息順延質當;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,質當物所有權轉移於當舖業。
 
   
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,除拒絕收當外,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
 
  關處理。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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